◎ 94年5月11日農企字第0940124047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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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分別明定:「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。」及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。」另依同法第759條規定,「因繼承、...,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非經登記,不得處分其物權。」因此,被繼承人死亡 時,繼承即已發生,惟仍須經辦竣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後,始得處分。本案 經查鄭○○君之申請書表示,農業用地及其上設施已完成繼承,故自得由繼 承人依原核定之農業設施經營計畫內容繼續使用,免再依旨揭辦法重新審 核;如有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,則依該辦法第23條規定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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