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 農糧企字第1020736005號 
  
主旨:有關貴府函詢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」第13條附表1所定「農
      事操作及管理設施-農業資材室」,倘 設施坐落土地未達0.1公頃,得否併計自有毗
      鄰農地換算得興 建面積疑義案,復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府102年11月19日府農企字第1020168983號函。 
二、查類案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2年11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號函釋(副本諒
    達)略以,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 業用地,不宜納入併計面積及換算得興建面積。本
    案請貴府依 上開函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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