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 95年5月19日農企字第0950127088號書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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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:「農業使用:指農業用地依法實 際供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 用者。」故農業用地如擬作畜牧使用而需興建相關農業設施時,應依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,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 使用,始符合法令規定。 二、另查畜牧法第3條規定畜牧動物包括家畜係指牛、羊、馬、豬、鹿、 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;家禽係指雞、鴨、鵝、火雞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。台端擬飼養之寵物,如非屬畜牧法 所定之畜牧動物,則不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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