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◎ 95年8月4日農企字第0950143421號函 |
|
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,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、山坡地 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,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,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。 按該規則第6條附表一林業用地得容許作林業使用及其設施,並未包括農業 設施-農作產銷設施使用,本案○君於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土地適用林業 用地之管制,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-農業資材室使用,與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不符,建議本案宜先向地政單位申請補辦編定作業,以明 確土地適用之管制規定。 |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